仲裁解释专业术语专家解读权威术语:权威性的概念与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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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平仲裁委员会合法吗?
合法。
南平仲裁委员会是南平市人民政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,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,2013年在福建省司法厅登记成立,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仲裁权。仲裁与法院诉讼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,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仲裁具有当事人高度自主、专家断案维护仲裁权威、一裁终局的高效性、不公开审理严格保密、仲裁费用相对低廉、国内外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、法院支持仲裁活动等制度性优势。
仲裁和解的利弊?
答案如下: 仲裁和解的利弊得看具体情况 仲裁优点是速度较快、程序较简单、效果较好、费用相对较低等;但缺点是没有官方权威、公信力稍低且效力不稳定,仲裁裁决属于民事裁判,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和解优点是解决方式更灵活、效果更持久、保密性好、程序相对简单等;但缺点是费用高、结果不确定、过程磨人等问题总之,仲裁和解都是针对特定情况应该采取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,需要在权衡利弊后,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
仲裁和调解的区别?
仲裁和调解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,其区别如下:
1. 定义和性质: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,由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裁决者,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,对争议做出裁决。调解是一种非强制、自愿的解决争议的过程,由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。
2. 权威性: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,一旦裁决作出,当事人必须遵守。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,无法强制执行,但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。
3. 主动性:仲裁过程由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主导,对争议进行调查、听证、裁决等程序。而调解过程由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,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主导解决方案的达成。
4. 协商性质:仲裁是一种对抗性的解决方式,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辩护,等待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。调解是一种协商性的解决方式,调解员会促使当事人互相沟通和协商,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。
5. 时间和成本:仲裁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,因为涉及到调查、证据交换、听证等程序。调解通常时间较短,成本较低,因为调解员会协助双方当事人更快地达成协议。
总的来说,仲裁和调解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,选择仲裁还是调解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决定。
诉讼和仲裁各有什么优缺点?
就灵活性面言,仲裁更胜一筹。
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,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,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。
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,而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、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,而相对于仲裁,法院诉讼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,而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。
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。
为节约时间成本,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肯定是希望用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,避免消耗,这一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比于诉讼要简单而比较占优,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,诉讼实行两审终审,一审不服还可上诉,这就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而且从我国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,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,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。
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高。仲裁员往往即是各行业的专家又熟悉法律规范,因而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,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,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,而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,而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,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。
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,相比于诉讼,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。首先从救济途径来看,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方便快捷,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用,尽管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,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。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,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,救济途径相对更广。
再则,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、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。这主要由于对仲裁员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,考核约束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仲裁案件有失公允。除此之外仲裁不能约束第三人,如果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话还得要重新仲裁或诉讼,这显然会降低仲裁的效率,而且日后执行起来也相对困难。
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什么?
有效的仲裁协议,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,即:对当事人的约束力、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。
1.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。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。
其一,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,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,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。
其二,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、仲裁地点、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,不得随意更改。
其三,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,即: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、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;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,等等。
2.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。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,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。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,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,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。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,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。当然,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、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。
3.对法院的法律效力。
首先,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。
其次,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,法院负有执行职责。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。
最后,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。根据《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》的规定,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,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: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;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。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,仲裁协议是否有效,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。